警告:非法入境人员 要负法律责任
——检察官释法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重心在“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现阶段非法入境人员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时有发生,安溪检察院结合相关案例及法律法规,对下列行为予以警告。
一是疫情防控期间,入境人员瞒报谎报个人信息、不遵守管控措施、不居家隔离等行为
案例一
河南郭某甲出国并辗转多趟航班回国后,未“隔离观察”或“如实申报”,拒接民警电话,其母郭某乙亦否认郭某甲出国,致40余人被隔离。郭某甲及其母郭某乙均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郭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
宁夏丁某某在伊朗求学回国,隐瞒个人身体不适状况,不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又在入境后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辗转上千公里,造成200多人被隔离,被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立案侦查。
案例三
甘肃胡某某系埃及留学生,入境后未遵守管控要求,不及时申报、不居家隔离,隐瞒境外归来的事实,并外出参与婚礼、上坟等活动,致上百人被隔离,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法律风险告知:
入境人员妨害新冠肺炎防控,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入境时可能涉及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332条),入境后可能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亦或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115条第一款)等。行为人拒绝履行疫情防控措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同时构成非法偷越国境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同时,提醒家属或相关责任人知情不报,帮助隐瞒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附: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追究的六种行为:
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二是未办理合法的出入境手续,偷越国(边)境等非法入境行为
案例四
我县男子陈某某从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非法出境至缅甸,并召集、出资让境内的王某某联络林某甲、林某乙等四名未成年人乘机至云南西双版纳后,乘坐事先安排的汽车途径勐海县打洛口岸边防检查站附近时先后被查获。陈某某、王某某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非法入境怎么处罚_非法入境处罚规定
法律风险告知:
非法入境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可能受到法律责任追究:
偷越国(边)境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偷越国(边)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仍组织、运送其偷越国(边)境,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附:近日,福建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入境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中强调“六个严禁”:
严禁偷越国(边)境,
严禁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严禁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为偷越国(边)境提供条件,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自容留、藏匿、运送非法入境人员(含我国公民、外国人)或者协助非法入境人员逃避检查,
严禁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严禁妨害国境卫生检疫。
三是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妨害公务的行为
案例五
我县陈某某驾驶小轿车行至感德高速出口,遇到民警和医护人员开展疫情防控检查,在民警给其检测体温发现存在偏高及酒驾情形,要求下车检查时,陈某某猛踩油门不顾执勤民警部分身体尚在车内的情况,强行驶离并将民警拖行一段距离,致民警手臂等部位受伤。被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非法入境怎么处罚_非法入境处罚规定
案例六
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停放的四轮电瓶车挡住小区外设置卡点进出口通道,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廖某等向王某表明身份,要求其配合挪车时,王某以没电,廖某等人不是交警等理由拒绝挪车,并辱骂、殴打、手抓廖某脸部,被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律风险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居(村)委会、社区等组织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的,属于“受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为防控疫情,按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要求采取与防疫、检疫、强制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的行动,均可认定是公务行为。对于不能认定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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